放河灯,猜灯谜,观展览 京城美术馆奉上元宵文化盛宴******
本报讯(记者 王广燕)正月十五闹元宵,不妨到美术馆不负良“宵”。本周末元宵节到来之际,京城多家美术馆、博物馆延时夜间开放,并举办缤纷多彩的民俗体验活动,在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增强节日氛围的同时,为市民奉上了一道道文化盛宴。
“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皮影艺术植根于民间丰沃的艺术土壤,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月4日、5日,在“影戏人间:陕西非遗皮影展”展出之际,中国工艺美术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将举办“欢天喜地闹元宵——陕西皮影专场”,来自陕西省的汪氏皮影演出剧团和华州创新皮影团及老腔团将带来《劈山救母》《老鼠偷油》《闹社火》等精彩演出,呈现传统和创新皮影的盛宴。
“张灯结彩过兔年”新春灯彩会正在中国工艺美术馆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举办,重现“元夜时,灯如昼”的元宵节盛景。活动汇聚了来自北京、山西、浙江、四川、福建、安徽等地的部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花灯灯彩项目,众多传承人参与设计制作,主题多样,种类丰富,绚丽多姿。其中,高5米的“彩绘兔”、长达12米的“有凤来仪”等大型作品格外“吸睛”,2006年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仙居花灯、硖石灯彩及具有浓郁京味特色的北京灯彩等也极具观赏价值。
将一盏荷花灯放于池中,寄托新年美好的愿望,放河灯已成为南池子美术馆一年一度欢庆元宵的传统。今年的元宵节之夜,南池子美术馆将为入馆的观众免费发放元宵限定河灯,观众可以在指定区域放灯许愿。当晚,美术馆将在各个角落悬挂灯谜,让观众在夜游美术馆的同时,体会传统节日游戏的趣味。观众还可以欣赏到“唯物思维:首届国际当代材料艺术双年展”,通过来自五大洲的艺术家们带来的66件(组)作品,开启一场精彩纷呈的材料艺术之旅。
为丰富观众在春节期间的文化娱乐生活,中华世纪坛在多元主题展览之余,以家庭参与、共同感受为主旨,准备了丰富的非遗体验活动。元宵节当晚,北京时代美术馆也将特别邀请单立人喜剧旗下即兴喜剧团体“火锅即兴”来到展厅,让观众在美术馆内欣赏一场即兴戏剧演出。
此外,多家博物馆也宣布将在元宵节当天延时开放。北京石刻艺术博物馆当天将延时开放至19:30。北京艺术博物馆将延时开放至18时,并将邀请观众参与线上猜谜。据悉,上述部分活动观众需预约、付费参加。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